5.1老年护理服务应包括基础护理、健康管理、健康教育、心理护理、治疗护理、感染控制等。
5.2 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提供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。
5.3 应由在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注册的护士承担。
5.4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与设备。
5.5 应遵医嘱,应执行医疗机构规定的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。
5.6 应参照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进行记录。
5.7 应参照对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。
5.8 院内感染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《消毒技术规范》的规定。
6 心理/精神支持服务
6.1 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至少应包括沟通、情绪疏导、心理咨询、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。
6.2 应由心理咨询师、社会工作者、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养老护理员承担。心理咨询、危机干预宜由心理咨询师、社会工作者承担。
6.3 应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、设施与设备。
6.4 应适时与老年人进行交流,掌握老年人心理或精神的变化。
6.5应制定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程序。
6.6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。